杜万华:深入研究刑民交叉问题

分类:法治随笔   时间:2020年2月12日

民刑交叉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由同一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现象,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社会问题,更是宏观上司法平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比如,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就涉及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和罚金衔接制度、犯罪的精神赔偿制度、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竞合等问题。又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近年来涌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亦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产生了民刑交叉。此外,还存在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不当得利与侵占罪、民刑紧急行为、刑民占有、名誉权侵害与诽谤罪等长期争议的民刑交叉问题。这些新情况与老问题,需要我们准确运用刑事与民事审判功能,做到平等保护、精确打击,慎之又慎。

然而,由于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深久,司法实践素有“重刑轻民”、“以刑止民”的传统,虽然公安部三令五申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公权过度干预私权、弱化民事诉讼、人为地把一些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有的市场主体也习惯于运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由此引发了一些冤错案件。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担忧与焦虑,甚至一些杂音,可以说与此有一定关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连续提审的张文中诈骗、顾雏军虚假注册、牟其中信用证诈骗等案件,就是凸显民刑交叉案件重要性的例证。这些案件的提审,表明了人民法院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决策的坚定决心,极大地提振了企业家的信心。但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虽然导致这些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研究不够深、审判拿捏不够准,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研究力度,特别是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厘清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问题,非常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紧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努力推动制度革新。例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程序绝对化导致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创造性地确立了“刑民并行”程序进行适当矫正。当然,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最终要落脚到实体问题的解决。例如,如何准确划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对“形式上的刑民交叉案件”即看似交叉案件实为独立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如何正确认定?对“实质上的刑民交叉案件”即同一行为同时触及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案件,如侵权行为与故意伤害、杀人罪,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准确把握?如何解决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等。这些审判难题,有的需要国家基本法律的适时修改,有的需要国家司法政策的积极应对。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相信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不少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占有作为民法上意义重大的古老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其权利来源、赔偿责任、权利时效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王世柱博士的这本专著,属于民刑交叉领域的一项基础性研究。全书以民法中的占有制度作为研究切入点,横向比较了刑民占有的内涵与构造,剖析了刑法上占有的工具性价值,对财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全书虽然看似研究刑法问题,其实反过来对我们如何理解与运用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也有一定的启发价值。这就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吧。

落笔之时,欣闻王世柱博士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其主要的研究兴趣也在民行刑交叉领域,我们热忱希望王世柱博士守正笃实、久久为攻,努力成为一名民行刑交叉案件领域的行家里手,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王世柱《论刑法上的占有》序)

               杜万华

           201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