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论法大讲堂贵阳开讲:杜万华论民法典的体系化价值

分类:律所动态   时间:2021年6月6日

2020年10月31日下午,由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百家论法大讲堂”在贵阳世纪金源大饭店开讲。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作为“百家论法大讲堂”第一讲嘉宾,在贵阳世纪金源大饭店首长厅为线上线下近500法律人作了题为“民法典的体系化价值及重难点理解适用之展开”的公益讲座。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杜万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代表全国法院为民法典编纂作了大量组织研究工作,是民法典出台的主要推动者和落实者,对民法典有着深入研究和深刻理解。

杜万华重点讲了民法典的体系化价值问题。首先,民法典并不是《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律的量的叠加,而是产生体系化的质的升华。同样的法条,民法典出台前后,其所处位置发生变化,规范意义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转变成《民法典》第187条后,其法律效力与射程就完全不一样了。因此,要破除民法典就是简单汇编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民法典的体系化价值问题。其次,民法典是一棵由总则、分编、单行民事法律、民事规范组成的“干、枝、桠、叶”体系化大树。位阶不同,效力自然不同,不能等同视之,而要区别对待。最后,杜万华老师重点阐述了民法典适用中“干、枝、桠、叶”之关系及其解释原则,即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适用关系。特别是处理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前提,是一般法呈空白状态或规定模糊时,才有适用特别法的空间。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矛盾时,必须优先适用一般法,否则民法典的编纂就失去了意义,也背离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

此外,杜老师还围绕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大原则,从立法目的与立法技巧等角度给大家讲解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抵押物的出让、混合担保的受偿顺序、居住权的设立、新型合同制度等,让大家对这些重要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获得了现场热烈的掌声。

王世柱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贵州校友会会长王世柱博士在主持讲座时说,“文史哲不分家,民行刑总交叉,法学研究从来不是逻辑自恰的,需要吸收其他学科的养分。法治建设亦不是内生自发的,必然依赖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因此,未来15年,北京商顺所将会同兄弟单位,邀请以法家为主的100位诸子百家代表,在全国重点城市,开展法律与经济、历史、宗教、伦理等学科的对话,凝聚法治共识,推动法治进步。”

王世柱博士在讲座最后还从法律的体系解释出发,引用《民法典》第8条与《民法通则》第7条、《公司法》第22条与《民法典》第85条之关系,以四川泸州包二奶案等案件为例,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学习杜老师“民法典体系化价值”的心得,引起了大家的共鸣。

本次讲座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贵州校友会共同主办,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等法律界人士参与了本次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