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论企业法律风控的攻守之道——《民法典》语境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分类:律所动态   时间:2021年6月6日

2021年5月15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江必新同志莅临贵阳,为贵州企业法务界作了“《民法典》语境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专题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贵州校友会主办,系百家论法大讲堂第二讲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王世柱同志主持。

江必新同志以习近平法冶思想的辩证观为指导,紧扣企业法务职能,从权利观、义务观、行为观、效力观、诉辩观、风控观六个方面,重点阐述了企业法律风控面临的“权利——义务”、“有效——无效”、“诉请——抗辩”、“发展——风控”四对辩证的攻守之道,对企业过度行使权利、忽视义务履行的普遍现象进行了辩证分析、提出了诸多重要建议,对权利本位的法律风控观进行了理性纠偏,对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启发价值。

一是理性认识、行使、维护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大拓展了权利的范围,加大了对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防止权利的滥用,权利行使要符合设定权利的目的,不得违反比例原则、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权利救济部分,需要准确固定请求权基础,合理选择请求权。

二是全面把握、慎重承诺、积极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系硬币之两面。权利拓展的同时也意味着义务的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护权利的同时,对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合同义务、道义义务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因此,作为企业法务,要慎重承诺,一旦承诺要积极履行义务,在未履行的情况下注重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是注意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不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部分规范性文件也具有判定民事行为合法的参考价值。合法性对于公权力机关和民事主体存在区别,相同点是不能与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同点是对于公权力机关的侵害性行为,应当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行政机关的增益行为,法无授权同样可为。而对于民事主体的正当行为,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判定还需考量其正当性,因为法律规范是对公平正义的表述,而公平正义却受限于人的有限理性,因此,当法律出现缺席时,正义必须登场,从合目的性、对等原则、比例原则等方面予以解释,得出符合正义的判定。

四是正确预判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领域立法由不同专家负责,因此存在各编之间沟通上的分歧,尤其是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上。对此江必新同志提出“江式理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并非不可分,且将法律效力喻为钢索,由确定力、拘束力和实现力三个关节点构成,以该范式为基础重新建构体系,从而解决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理论困惑。

五是正确使用请求权和抗辩权。建议法律工作者全面检索民法典全文,逐一对法条进行请求权与抗辩权之全面梳理,增加诉辩权之感性与理性认识,最大限度提高运用民法典之能力。

六是依法管控风险。在正确对待权利义务、深谙行为效力之基础上,全面分析、有效把控企业之法律风险,助推企业的高质高效发展。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大家一致对江老师在百忙中带来的思想盛宴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