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柱博士应邀在贵州农信大讲堂作研究报告

分类:律所动态   时间:2017年11月20日

9月22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王世柱应邀在贵州农信大讲堂作题为“民刑交叉金融案件裁判思路与规则”的研究报告。讲座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贵州省联社机关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全省各行社人员在分会场参加讲座。

王世柱博士结合自己从事刑事、民事审判和律师工作经历,以及正在着手的博士后研究课题,首先界定了民刑交叉案件的概念: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被民法、刑法规范评价的案件。指出实践当中的大多数民刑交叉案件,并不是真正的民刑交叉,只是一种假象的交叉,该法律事实只能单独被民事规范或刑事规范调整,如故意伤害(轻微伤),被害人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定罪量刑,就仅仅是民事案件而非民刑交叉案件。只有故意伤害(轻伤以上)的案件,同时被民事和刑事规范共同评价,方是民刑交叉案件。

随后,王世柱博士报告了民刑交叉金融案件处理中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界限论。

认为无论公法、私法,其规范内容是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切一刀,合同法、公司法等私法领域的规范,除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外,均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自主决策之权利,通过明确界定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范围,限制公权力恣意干涉私人生活领域,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刑事法律的宗旨并非打击犯罪,而是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约束公权力机关,避免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如果为了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就应当以军事化方式打击犯罪,刑法就没有存在之必要。同样,宪法行政法更是划分了各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职责,“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其宗旨在于建立有限政府,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其次,按照平等说、法益说、主体说等学说来划分公法私法,在现代法学思潮和司法实践的冲击下,无法在理论上自洽,都将土崩瓦解。如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民事纠纷的惩罚性赔偿等等,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和改造公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因此,任何法律均是公法,均是约束公权力的规范。

二是程序论

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三种观点:先刑后民、边民边刑、先民后刑。按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实务界的观点基本是先刑后民,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三种诉讼程序均有了法律依据。王世柱博士认为,应当确立“三审合一、最初管辖”原则,只要属于民刑交叉案件或关联的后续案件,就应当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诉讼。

三是实体论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据要求、归责原则等截然不同,如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可能性。如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刑案件的要求也不一致。再如刑事案件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民事案件除了过错责任原则,还有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因素导致民刑案件的判决相互冲突、矛盾是正常的,被告人刑事案件无罪却要承担民事赔偿应当逐步被社会接受认可。

四是竞合论

民刑交叉案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竞合。法律竞合分为两类: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在同一事实被民法、刑法规范同时评价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即吸引或从重原则(重罪吸引轻罪、从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禁止双重评价原则,以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不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同样,在同一行为同时被民事、刑事规范所评价时,如故意伤害情形下的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对该行为作了刑事规范评价后,就不能再启动民事规范评价,也就是不能再判处民事赔偿。

最后,王世柱博士根据民刑交叉案件裁判的基本原理,针对金融系统的民刑交叉案件,如借款合同纠纷与贷款诈骗罪、借款合同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合同纠纷与集资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区分与定罪量刑,与大家交流了自己的见解。

王世柱博士三个小时的报告,既有法理深度,又有法律依据和鲜活的司法判例,对全省农信社职员学法用法特别是办好金融交叉案件,具有一定的理论启发和实务操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