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柱博士出席法律风险防控高峰论坛并发表精彩演讲

分类:律所动态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2019年11月9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2019年年会暨首届法律风险防控高峰论坛在广州市增城区隆重召开。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荣誉会长刘志强,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教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中国人民大学李奋飞教授等出席会议。

王世柱博士当选学会常务理事,并从三个方面作了题为“民刑交叉视野下的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主题演讲。

第一,当前刑事案件特别是涉企刑案呈现民刑交叉、民刑难分、民刑难判的时代特征,这是由企业家前置性的经营活动决定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基本上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从民刑交叉角度来研究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并提出了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三个思维:第一,交叉思维——“不善于民商,难以致刑事”;第二,一体思维——“不善于诉讼、难以言非诉”;第三,逆向思维——“不善于出罪,难以及风控”。

第二,在综合辨析杨兴培、于改之、黄祥青等教授关于民刑交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民刑交叉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同一事实引发的民刑交叉,另一种是不同事实的牵连性交叉,其余皆为假性或假象交叉,如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被错当合同诈骗罪处理,就不属民刑交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家与法律家思维方式的重大差别,认为企业家的冒险精神与法律的“保守”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企业家需要“无中生有”,“先知先觉”,于别人忽略处寻商机,而法律家则要“有中求真”,“去伪存真”,做事后诸葛亮式的合法性评价。因此,企业家思维与法律家思维的这种差异性导致的紧张关系,注定了越是具有创新活力的企业家,其闯入法律灰色地带的可能性就越大,就需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运用民刑交叉思维,在民事阶段作好合法性论证,以合法性的前置性条件来稀释、化解后期的刑事法律风险。换言之,就是找到刑事法律风险的除罪化事由、合法性事由。

第三,基于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从诉讼角度提出了公司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思路与具体路径。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大多数学者批评其弊端在于闭合、平面的入罪要件,没有开放的出罪事由,而三阶层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开放的,其出罪事由是不断发展更新的。这种出罪事由,也就是其“合法性依据”,正好是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所在:一是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界定公司行为属民事行为抑或刑事犯罪的关键所在。二是无违法性认识。一般认为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是不承认违法性认识的,行为人不懂法并不成为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但从靳如超案引发的关于买卖爆炸物司法解释的变迁来看,我国刑法有限度地承认了无违法性认识的出罪功能。三是无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主要指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有特定的义务或能力预见该危害结果会发生而未预见,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四是无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属于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有责性要件,期待可能性在公司管理中如何出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五是无被害人受损。在公司常见的融资性犯罪如骗取贷款罪、非吸罪等案件中,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无被害人的存在,那就无公共利益受损,就不构成犯罪。等等。

最后,王世柱还结合自己近期办理的重大民刑交叉刑事案件,就企业家如何运用逆向防控思维找到合法性根据,抓住民事“救命稻草”从刑事案件中解脱,作了生动的诠释,获得了与会者好评,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教授评价为“理论结合实务的深刻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