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法者,因时而变

分类:诉讼研究   时间:2018年9月1日

北京世柱律师事务所顾问     王世柱

出乎少数“理性”、“专业”的法律人意料,在强大的网络舆情压力之下,昆山案今天终以检察机关的同意撤案,为争议划上句号。这个句号,赢得“民意”的满堂喝彩,但是否圆满?是否意味着以后司法机关面对“民意”几乎一边倒的案件,是否照单全收,形成特定的路径依赖?

由此想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司法与民意应该如何互动?司法应当如何看待、对待、善待民意?

若走司法民主路线,司法对民意不加辨别照单全收,比如死刑案件那就应当坚持“杀人者死”这一古老信条,恢复和增加死刑罪名和适用数量,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一律杀掉。

若把审判独立坚持到底,就应坚决防止舆论干扰和民意审判,司法对民意高高在上拒之千里,法官按照审判独立的要求,关起门来搞审判,无愧于心写判决,只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负责。

这种司法民主与审判独立之间看似矛盾的根源,我认为在于民意概念的模糊不清。若我们将其二分为“价值性民意”、“事实性民意”,也许就能更好解决两者的冲突。价值性民意,是民众基于历史文化传统或自然情感产生的朴素正义观、是非观、价值观,如杀人抵命、欠债还钱等正义理念。事实性民意,是基于一般社会人的正常智力与判断力,对事实存在与否、真伪可能性的常识结论。

法律是人文性与世俗化的。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条文只不过是生活常识的规范表达。所以,对事实性民意,一般应当尽量吸收,陪审团制度正是基于对事实性民意的客观采纳而永具活力,我国也新修订《人民陪审员法》扩大陪审范围,但吸收的前提是民众对案情的全面洞察。这次昆山案件,正是因为监控录像几乎完美的再现,保证了案件事实的基本还原,保证了民意评价的客观基础,最终保证了民意的相对真实性。也许,正是这一点,促使检察机关接受了主流的民意判断。

法律的这种人文性与世俗化,也要求司法对价值性民意要充分考量。但是,法律同时又高于生活而具有自身的科学性与专业化,正因为人类培育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璀璨的理念之花,人们才走出黑暗冤狱的恐惧之中,才结出现代文明的法治之果。

衣食足而知荣辱。昆山案反映的民意,正是当下民众物质生活优渥后,对保卫自己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强烈渴求,我们十分不愿回到法治不彰时代的“忍辱负重”、“忍气吞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生存哲学,总让恶行者洋洋得意、飞扬跋扈,而善良者垂头丧气、自我阿Q!面对别人的破口辱骂,你只有选择精神胜利法。面对别人挑衅先动手打你,你还手,轻则双方都按治安处罚行政拘留,请注意《治安处罚法》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只要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律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参见《治安处罚法》第43条),稍微超出“必要限度”达到轻伤以上,流氓一脸无辜,你却面临牢狱之灾。

法律是稳定的,但不可能一成不变。善法者,因时而变。伟大的法律创造者,必是敏锐捕捉到社会生活正在发生的变化,将人民群众正在改变的价值观写进法条,或在尚未修法时作出符合当前价值观的适法解释,让权利与正义适应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这就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